隐私保护规章

三得利控股株式会社郑重承诺,本公司制定关于处理个人信息事宜的隐私保护规章,并在遵守此规章的同时,安全妥当地处理包括客户个人信息在内的全部个人信息。

隐私保护规章

本《隐私保护规章》适用于三得利控股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得利”)收集和使用的全部个人信息,并且明确了三得利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方针。

1.遵守法规条令

三得利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遵守《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等保护个人信息的法规条令、指南及本隐私保护规章。

2.个人信息的收集

三得利有时会在必要的范围内收集个人信息,而且以实现其使用目的所需的最小限度为其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
而且,收集时将以适当而公正的方式来进行,并且除了在法规上可做例外处理的事项外,将预先公布其使用目的,或在获取信息后迅速通知其本人或予以公布。
另外,通过书面形式(包括网络上的WEB网页等)从个人处直接收集个人信息时,除了法规上可做例外处理的事项外,每次都会提前明确表示其使用目的。
关于三得利利用个人信息的目的,请参阅以《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为基础的《公布事项》(以下简称“公布事项”)

3.关于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保护

  • 三得利在处理个人信息时,设置有管理负责人以进行适当的管理和致力于防止向外界泄漏。而且,针对来自外界的不当访问或者丢失、破坏、篡改等危险,将实施具有适当、合理水平的安全对策来努力保护个人信息。
  • 三得利仅将访问个人信息数据库的权限授予有限的人员并进行严格管理以防公司内部发生不当使用的问题。
  • 三得利有时会委托外部机构来处理个人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将委托本集团内的公司或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方面获得认可的机构/企业(以下简称“业务受托方”)处理,并在通过《委托合同》等对个人信息管理、保密义务、禁止提供给第三方等和防止个人信息泄漏相关的事项作出规定的同时实施适当的管理。
  • 三得利在实现其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时,会立即对个人信息作废弃和删除处理。另外,关于在各种优惠活动等中的顾客个人信息的废弃和删除,敬请参照《公布事项》

4.个人信息的使用

三得利在使用个人信息时,除已获该个人同意或在法规上可做例外处理外,对所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仅可用于收集时预先明确的目的或者所公布的使用目的。
关于三得利对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的详细情况、敬请参阅《公布事项》

5.个人信息的提供

未经该个人同意,三得利不会向业务受托方以外的第三方开示或提供个人信息。但是,法规条令要求开示、或者法院、警察等执法机关要求开示时,可在不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来开示和提供个人信息。详细内容,敬请参阅《公布事项》

6.个人信息的开示以及修改等

三得利在接到该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有关个人信息的开示或修改等(修改、追加、删除、停止利用、停止提供给第三方等)要求时,将按照法规条令的规定来处理。
关于具体的手续,敬请参阅《公布事项》

7.公司内部体制的完善

  • 三得利以《本隐私保护规章》为基础,完善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公司内部规定,并向三得利的董事及员工等明确三得利对于处理个人信息的方针,致力于保护个人信息。
  • 为检查个人信息是否得到充分保护,三得利在公司内部构筑监管体制。

8.制度的完善

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将适时地重新评估上述各项内容的妥当性并予以改善。

9.垂询

和本《隐私保护规章》有关的垂询,可通过《垂询表格》垂询。关于其它和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建议和意见的受理,敬请参阅《公布事项》

本《隐私保护规章》,自2005年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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